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财保18号
申请人: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HNX44P,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铁公鸡物流园一号写字楼3023号,法定代表人闵秋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欢、江兰,云南段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中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76880390D,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国际汽车城2#楼16-1室,法定代表人黎桂荣。
被申请人:西双版纳众发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6NACDE3Q,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德西路25号永盛宾馆4楼,法定代表人博德明。
申请人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36×××43内资金357400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36×××4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玉石茗支行)内资金357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春浩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