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通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众发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中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民初3418号
原告: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HNX44P,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铁公鸡物流园**写字楼**,法定代表人闵秋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欢、江兰,云南段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双版纳众发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6NACDE3Q,住所,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德西路**永盛西路宾馆**代表人傅德明。
被告:江西中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76880390D,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国际汽车城**楼**表人黎桂荣。
原告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双版纳众发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中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6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31元,由原告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春浩
人民陪审员  王顺才
人民陪审员  顾崇元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樊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