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通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众发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中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民初3418-1号
原告: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HNX44P,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铁公鸡物流园一号写字楼3023号,法定代表人闵秋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欢、江兰,云南段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双版纳众发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6NACDE3Q,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德西路25号永盛西路宾馆4楼,法定代表人傅德明。
被告:江西中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76880390D,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国际汽车城2#楼16-1室,法定代表人黎桂荣。
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众发置业有限公司、江西中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云0114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江西中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36×××43内资金357400元。原告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江西中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36×××43内资金357400元的冻结。故对本院依法冻结的江西中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36×××43内资金357400元已无继续冻结的必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中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36×××4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玉石茗支行)内资金357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春浩
人民陪审员  王顺才
人民陪审员  顾崇元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