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002民初4051号
申请人***,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女,199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江西久益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东临新区湖南乡湖田村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79048006B。
法定代表人游卫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赣1002民初40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久益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71266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久益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71266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