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执13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女,199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江西久益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临新区湖南乡湖田村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游卫华,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郑文林,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11日作出的(2020)赣1002民初405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久益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郑文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久益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郑文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久益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郑文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久益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郑文林所有的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喻日全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