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港能电力有限公司

镇江港能电力有限公司与河南平煤北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潍坊向日葵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财保22号
申请人:镇江港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595572373Q。
法定代表人:褚博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培,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琪,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平煤北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3XEFPP3F。
法定代表人:谭再兴。
被申请人:潍坊向日葵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园汉江西一街以北北海支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358634868N。
法定代表人:张东林。
申请人镇江港能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平煤北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潍坊向日葵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平煤北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潍坊向日葵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蒋 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