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财保43号之一
申请人:镇江港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
法定代表人:褚博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琪、裔媛,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开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东方路**
法定代表人:杨惠萍。
被申请人:开合新能源(镇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东方路**
法定代表人:杨惠萍。
被申请人:天津**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富华路**
法定代表人:武炳森。
申请人镇江港能电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开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开合新能源(镇江)有限公司、天津**能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苏1191财保43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开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开合新能源(镇江)有限公司、天津**能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双方已达成调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能电气有限公司价值133万元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能电气有限公司价值133万元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史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