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937号之二
申请人:镇江港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褚博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琪,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裔媛,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开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大港东方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惠萍。
被申请人:开合新能源(镇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大港东方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惠萍。
被申请人:天津**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富华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武炳森。
2021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21)苏1191财保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申请人书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镇江开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开合新能源(镇江)有限公司、天津**能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万保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志卫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