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81财保45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朱忠荣,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申请人:湖南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玮苑**栋**。
法定代表人:黄树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朱忠荣与被申请人湖南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湘1081财保21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矿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朱忠荣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朱忠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矿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智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