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润志林商贸有限公司、湖南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30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润志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湖南钢材大市场柳4栋301。
法定代表人:费晓彬,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00号玮苑12号栋2016房。
法定代表人:吴浩发,总经理。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2月14日审结,该案(2022)湘0103民初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润志林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2022年5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5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2年5月20日、2022年6月8日、2022年8月30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账号分别为×××19、×××5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大桥路支行)、14030155100000519(开户行:资兴浦发村镇银行)、4305018040360000055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香樟路支行)、71010309000023867(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郴州分行营业部)、4305017754630000019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中路支行)、94300401007929889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九华支行),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对上述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提交继续冻结申请书。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5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传票,被执行人湖南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于2022年7月4日前来本院报告财产。于2022年5月25日前往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心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公积金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湖南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浩发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9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73016.1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773016.14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军强
审 判 员  李 武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执 行 员  彭 勇
代理书记员  李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