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8执61号之一
本院执行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庆新城悦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和解,被执行人已按约定履行了支付工程款等义务。现其申请解除本院(2019)皖08执保1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的全部财产,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庆新城悦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的冻结和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胜
审判员 周文斌
审判员 谢发亮
书记员 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