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719号
申请人:无锡市政仁昌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635652966,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业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71154D,住所地溧阳市古县街道天目云谷17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申请人无锡市政仁昌砼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政仁昌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00元,由无锡市政仁昌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