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9民初7530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古县街道天目云谷17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如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帝宝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交通北路三里桥堍番江花园18幢110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帝宝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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