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9民初7530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古县街道天目云谷17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如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帝宝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交通北路三里桥堍番江花园18幢110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帝宝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