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执恢47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71154D,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744261125,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830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冰 审 判 员 单 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 芒 书 记 员 费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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