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执恢47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71154D,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744261125,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830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冰
审 判 员 单 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 芒
书 记 员 费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