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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与朱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17民初25430号 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花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男,系原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被告:朱某,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与被告朱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