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3民初14号
原告廊坊旗正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尊利,公司经理。
地址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付学亮,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廊坊旗正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廊坊市恒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公司经理。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代理人刘爱兰,女,汉族,1974年1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廊坊市安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旗正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恒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旗正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廊坊旗正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英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