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民初280号
原告(案外人):江苏奕淳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朴园508号。
法定代表人:杭良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申请执行人):江苏东胜电力设施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万科锦城A座15A层。
法定代表人:宋伟,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被执行人):镇江万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七里甸御桥港路8号-72号。
法定代表人:杭良槿,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奕淳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胜电力设施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镇江万高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奕淳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奕淳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陈 玉
审判员 章晓东
审判员 朱云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覃嘉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