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02民初47号之二
申请人:镇江捷达钢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梦溪路70号第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9255074XX。
法定代表人:张树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兰萍,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155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63828642X。
法定代表人:吴国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叶华,苏州市姑苏区沧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镇江捷达钢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1)苏1102民初4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镇江捷达钢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保全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依法应当解除已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腾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培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荆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