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捷达钢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08镇江捷达钢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02民初208号
原告:镇江捷达钢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树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银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镇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捷达钢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捷达钢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捷达钢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捷达钢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捷达钢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永超
人民陪审员  郭 洁
人民陪审员  丁玉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