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捷达钢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镇江捷达钢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12民初80号
原告:***,女,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江市丹徒区辛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住镇江市。
被告:镇江捷达钢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镇江捷达钢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将医疗费和其他赔偿费用一并起诉为由,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吴永泉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