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天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栗县成发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保461号
申请人上栗县成发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福田镇边塘村。
法定代表人姚礼成
被申请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中南总部基地9-E栋101
法定代表人周再祥
本院在审理申请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栗县成发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栗县成发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772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执行员  彭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