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3432号
申请人:上栗县成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福田镇边塘村。
法定代表人:姚礼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亦馨,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欣,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中南总部基地9-E栋101。
法定代表人:周再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栗县成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栗县成发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729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栗县成发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729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上栗县成发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富琼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熊云凤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