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3432号之一
申请人:上栗县成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福田镇边塘村。
法定代表人:姚礼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亦馨,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欣,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中南总部基地9-E栋101。
法定代表人:周再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栗县成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上栗县成发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12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栗县成发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采取的冻结、查封手续。
审 判 员 章富琼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熊云凤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