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3432号之二
原告:上栗县成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福田镇边塘村。
法定代表人:姚礼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亦馨,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欣,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中南总部基地9-E栋101。
法定代表人:周再祥。
原告上栗县成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栗县成发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栗县成发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栗县成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709元,由原告上栗县成发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章富琼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熊云凤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