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鸿坤建筑有限公司

***与资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郴州市鸿坤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81民初413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朝晖,资兴市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资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阳安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湖南省郴州市鸿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晋宁路建筑设计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原告周志彬诉被告资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郴州市鸿坤建筑有限公司、谷春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3元,减半收取计20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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