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鑫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郴州鑫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003执3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郴州鑫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郴州鑫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1003执342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