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鑫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鑫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357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807033W。
负责人:朱玉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芸,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玲琳,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郴州鑫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89号湘南国际物流园管委会办公室3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072625384P。
法定代表人:雷嗣勇。
本院(2020)湘0104民初119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郴州鑫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鑫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得收入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喻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