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1执16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执行人:郴州鑫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89号湘南国际物流园管委会办公楼301-2号。
法定代表人:***,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郴州鑫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的(2022)湘1021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执行。
2022年9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郴州鑫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9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9月6日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发起全国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郴州鑫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郴州鑫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9月20日向桂阳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经反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9月20日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郴州鑫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经查***名下有房产,本案已作轮候查封处理,暂无法处置;***名下有房产但有抵押,本院已作查封处理,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理。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9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鑫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1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987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987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郴州鑫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向***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义务。如其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自觉履行完毕,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本院予以结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