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中邦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鹏港分公司与郴州市中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081民初28号
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鹏港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郴州市中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鹏港分公司与被告郴州市中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鹏港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鹏港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