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中邦建设有限公司

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郴州市中邦建设有限公司、郴州市中邦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81民初1173号之一
原告: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凌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玮,男,50岁,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男,31岁,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郴州市中邦建设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新区汉宁路龙泉头小区1栋101,现办公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恒丰写字楼9楼。
法定代表人:薛宏信,该公司董事。
被告:郴州市中邦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新区汉宁路龙泉头小区1栋101,现办公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恒丰写字楼9楼。
法定代表人:孙奇平,该公司董事。
被告:郴州恒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资兴市开发区江北工业园汉宁路。
法定代表人:薛宏邦,该公司董事。
被告:薛宏邦,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现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告:***,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现住湖南省资兴市,与薛宏邦系夫妻关系。
原告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中邦建设有限公司、郴州市中邦科技有限公司、郴州恒丰科技有限公司、薛宏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资兴浦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资兴浦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江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唐明菲
书记员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