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81财保91号
申请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凌云,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玮,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该行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郴州市中邦建设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新区汉宁路龙泉头小区1栋101,现办公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恒丰写字楼9楼。
法定代表人:薛宏信,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郴州市中邦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新区汉宁路龙泉头小区1栋101,现办公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恒丰写字楼9楼。
法定代表人:孙奇平,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郴州恒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开发区江北工业园汉宁路。
法定代表人:薛宏邦,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薛宏邦,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现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申请人:***,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现住湖南省资兴市。
申请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郴州市中邦建设有限公司、郴州市中邦科技有限公司、郴州恒丰科技有限公司、薛宏邦、***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予以冻结;请求对被申请人郴州恒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资兴市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郴州××号厂房【房产证号:资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4号】、湖南省资兴市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郴州××号厂房【房产证号:资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5号】予以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薛宏邦、***名下位于湖南省资兴市兰市乡的房产【资房权证兰市乡字第7××7号】、位于湖南省资兴市××街道××路××栋××【资房权证东江镇字第7××8号】的房产予以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薛宏邦名下轿车三辆,分别为:湘LX××××号揽胜2995CC越野车壹辆、湘L1××××号陆地巡洋舰霸道2694CC越野车壹辆、湘LG××××号宝马2979CC小轿车壹辆予以查封。以上保全金额以5000000元为限。申请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中邦建设有限公司、郴州市中邦科技有限公司、郴州恒丰科技有限公司、薛宏邦、***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郴州恒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资兴市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郴州××号厂房【房产证号:资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4号】、位于湖南省资兴市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郴州××号厂房【房产证号:资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5号】,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薛宏邦、***名下位于湖南省资兴市兰市乡的房产【资房权证兰市乡字第7××7号】、位于湖南省资兴市××街道××路××栋××的房产【资房权证东江镇字第7××8号】,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薛宏邦名下轿车三辆(湘LX××××号揽胜2995CC越野车壹辆、湘L1××××号陆地巡洋舰霸道2694CC越野车壹辆、湘LG××××号宝马2979CC小轿车壹辆),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两年。
以上保全金额以50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政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黎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