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高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郴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03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区五里牌镇五里牌路**工业集中区协成管业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郴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街道资兴大道122号星火大楼第5楼(原资兴市东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81064233161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郴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便江镇大桥路102号1栋1**101室(永兴县人民银行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3MA4LXYND9G。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区人民法院于二0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2022)湘1003民初2752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郴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的银行存款910377.4元(含执行费11389.8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2月12日),或者扣留、提取其910377.4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