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高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郴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81民初500号 原告: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金星中路319号新天地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朝新,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郴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街道资兴大道122号星火大楼第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