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3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鼎成预制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工业园平青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郴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街道资兴大道122号星火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郴州**建筑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住所地永兴县便江镇大桥路102号1栋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湖南鼎成预制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与郴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建筑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2021)湘1023民初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郴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建筑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鼎成预制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1110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郴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建筑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郴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建筑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收益类保险、无交通运输工具、无理财金融产品、无住房公积金、在永兴县境内无不动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财产信息告知了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当前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将郴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建筑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将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711102元,尚有711102元未受偿。本案被执行人郴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建筑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湖南鼎成预制构件工程有限公司虽未明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郴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建筑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鼎成预制构件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熊 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邝 威
书 记 员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