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一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海昌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君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执保1551号
申请人:丹阳市君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RA3D09E,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街道中山路水利局大院**。
法定代表人:夏勇,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一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067672610T,住,住所地丹阳市延陵镇联兴村丹延路**/div>
法定代表人:吉锁宝,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海昌工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14348549,住所,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八经路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束伟仲,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丹阳市君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一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昌工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一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昌工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21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男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