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9055号之三
原告:***,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河口志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河口社区居民委员会河口油站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65109015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男,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河口志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河口志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74元,减半收取计69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如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