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和诉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大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民初925号
原告:**和,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之友,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金城镇西寺街85号。
法定代表人:严培双。
被告:四川大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8栋1单元9层916号。
法定代表人:郑健,总经理。
原告**和与被告四川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大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和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6元,由原告**和承担。
审 判 员  刘 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唐若璘
书 记 员  陈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