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62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四川大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郑健。
被告:大裕国际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健。
被告: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吉晟别墅**楼102
法定代表人:郑清。
原告**与被告四川大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大裕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寓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思芸
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