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润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9)陕0924执恢115号之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924执恢115号之二
异议人陕西润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城关镇西新街西延段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7625981843。
法定代表人翟印武,职务,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勇与***、***、***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9年20月25日向陕西润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2019)陕0924执恢1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陕西润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停止向被执行人***支付366,984.04元工程款,并在收到上述工程款后将上述工程款中120,000.00元汇入本院指定的账户。现利害关系人陕西润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审查后查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李世华系亲属关系,紫阳县2018年脱贫村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九标段)系案外人李世华挂靠陕西润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陕西润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并非***挂靠陕西润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2019)陕0924执恢1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认定的事实有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止(2019)陕0924执恢1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以及(2019)陕0924执恢1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洪波
审判员  伍贤畅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寇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