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1民初1070号之二
原告***,男,生于1979年5月18日,汉族,农民,住丹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艳艳,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润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翟印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宏,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润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陕1021民初107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陕西润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541528.86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等值财物予以查封。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陕西润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存款1541528.86元的冻结或对其等值财物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贺**山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孟 凡
书 记 员 李昱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