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润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 洛南县水务局,陕西润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1民初1070-1号

原告***,男,生于1979年5月18日,汉族,农民,住丹凤县。

被告陕西润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翟印武,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润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陕西润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541528.86元或等值财物进行保全。原告***的申请已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陕西润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541528.86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等值财物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 判 员 贺**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孟 凡

书 记 员 李昱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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