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1民初1070-1号
原告***,男,生于1979年5月18日,汉族,农民,住丹凤县。
被告陕西润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翟印武,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润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陕西润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541528.86元或等值财物进行保全。原告***的申请已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陕西润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541528.86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等值财物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 判 员 贺**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孟 凡
书 记 员 李昱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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