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1民初1070号
原告***,男,生于1979年5月18日,汉族,农民,住丹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艳艳,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润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翟印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宏,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润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经法院调解解决,原告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73元,减半收取9336.50元,由被告陕西润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836.50元,原告***承担4500元。
审 判 员 贺**山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孟 凡
书 记 员 李昱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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