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1021执保149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润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1民初107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对被执行人陕西润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541528.86元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陕西润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予以网络查控,并依法予以冻结(以1541528.86元为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1021执保149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1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