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3民初4333号
原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渭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长锁,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润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印武。
被告:大荔县水务局。
负责人:李中虎,系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润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荔县水务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6元,减半收取计45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艳妮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董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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