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漕运嘉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辰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初字第4232号
原告*州辰泽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州市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宝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州辰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7月,原、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商品混凝土用于其城建的”靖江派出所服务用房”项目工程,此后原告按约履行供货义务。至2012年2月7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3650元,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3650元。
本院认为,与原告签订商砼供应合同的合同相对人为*州开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0年5月13日变更为浙江宝伦建设有限公司,后又于2013年10月22日变更为浙江漕运嘉建设有限公司。故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诉讼主体不合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州辰泽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童栎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