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漕运嘉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漕运嘉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26民初1472号
原告浙江漕运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保亿中心2幢36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乾德路5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漕运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漕运嘉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2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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