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漕运嘉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隆邦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漕运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6民初5935号
原告:杭州隆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中村村272号-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国樱,浙江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漕运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成名座2幢1单元20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隆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漕运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隆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漕运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隆邦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隆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7元,减半收取3429元,由杭州隆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