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漕运嘉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漕运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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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7924号
原告:***,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浙江漕运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94836223,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保亿中心2幢3601室。
法定代表人:徐建金,身份证号码XXX,执行董事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成俊,身份证号码XXX,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漕运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漕运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漕运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8元,减半收取1064元,由***负担。
审判员杜欢庆
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陆昕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