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漕运嘉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漕运嘉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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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3827号



原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3281763843,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惠路****。




法定代表人:傅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佳伟,浙江宝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漕运嘉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773361314,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成名座******



法定代表人:高云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发,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漕运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94836223,住所地杭州市萧,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保亿中心****span>



法定代表人:徐建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成俊,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景丰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AXH065M,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保亿中心****n>



法定代表人:冯建成。




本院在审理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与杭州漕运嘉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漕运嘉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景丰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物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漕运嘉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漕运嘉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景丰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漕运嘉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漕运嘉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景丰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96元,减半收取12398元,由杭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霞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冯自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