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广陵区日月钢模租赁站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执保460号
申请人:扬州市广陵区日月钢模租赁站,经营场所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经营者:徐骏,男1980年11月19日生,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赵杏英。
申请人扬州市广陵区日月钢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等值财产依法进行冻结或查封。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光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文